广东一夫妻为了实现生育的想法,做了试管婴儿,医院,医院拒绝。医院是否有权拒绝?
冷冻保存10枚受精胚胎
医院拒绝
樊先生、李女士是一对夫妻,因自身原因无法自然生育,两人在年11月1日到深圳出医院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辅助生殖技术治疗(即试管婴儿),已移植胚胎2枚,尚存胚胎10医院处。
两人缴纳冷冻胚胎保存费用至年1月27日。可樊先生、医院处要求取回保存的10枚冷冻胚胎,医院的拒绝。
这对夫妻认为,医院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两人的权利,为此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院返还冷冻保存的10枚胚胎。
对此,深圳出医院表示确认樊先生、李女士两人陈述的基本事实,但是两人要求返还的冷冻胚胎不是普通意义上的物品,医院处进行胚胎移植,胚胎可以使用。
医院表示,医院之间的冷冻胚胎保管合同,取走保管的胚胎,存在难点。医院认为,移交胚胎的行为缺乏相关法律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胚胎干细胞伦理指导原则》等相关部门规章仅对胚胎的买卖、赠与、代孕等均作出了禁止性或限制性的规定,但是并未对从医疗机构取回胚胎的行为作出相应的规定或规范。医院表示希望由法院明确是否能够返还胚胎,如何返还等问题,医院一方遵照法庭判决。
同时,移交胚胎方式不明确,胚胎保存、储存的条件极其严格,需通过液氮保持低温条件,希望由法院明确返还方式,且法院作为第三人见证返还过程。
此外,医院还表示,移交胚胎存在风险,返还胚胎不仅涉及到物权问题,还涉及到医学伦理问题。医院将涉案胚胎返还两人,那么将无法保证樊先生、李女士后续是否会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买卖胚胎、违规实验甚至是进行可以鉴别性别的试管婴儿手术等违反法律和伦理道德的行为。
为此,医院答辩称,希望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如果判决需返还胚胎,希望由法院指定原告需委托具有开展辅助生殖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与被告进行交接。
寄存人可随时领取保管物
医院返还胚胎
樊先生、李女士与深圳出医院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年9月2日立案。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至被告处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治疗,双方成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将治疗过程中形成的胚胎保管于被告处,并交纳保管费用,双方就保管物的取回及返还应参照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保管合同的相应规定,即寄存人可随时领取保管物,被告应当将保管物归还原告。
但是,本案中原告要求返还的是受精胚胎,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征,含有二原告的DNA等遗传物质,与二原告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由于胚胎的上述特性,二原告应当遵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及《人胚胎干细胞伦理指导原则》等部门规章中对胚胎的买卖、赠与、代孕等作出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在案涉胚胎的后续监管及处置时,也应以遵守法律法规、不违背公序良俗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为前提。
为此,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深圳出医院向樊先生、李女士返还10枚胚胎。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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