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做胚胎移植手术
结果手术还没成功
丈夫却不幸去世
妻子想继续延续丈夫血脉
医院拒绝……
近日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
有关人工辅助生育的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年,邹某因生育障碍与丈夫陈某到一妇幼保健院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11月24日,医院签订了冷冻胚胎协议。协议签订后,医院利用邹某的卵子和其丈夫的精子制作了四个胚胎并冷冻保存,等候邹某孕育条件成熟进行移植。
年5月29日,陈某在工作中不幸身故,邹某为了却丈夫遗愿、延续丈夫血脉,取得公婆的同意和支持,医院要求将胚胎植入体内孕育,医院方以不能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邹医院诉至法院,医院继续履行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服务合同,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案医院为邹某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是否违反“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定。
医院继续履行人工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服务合同,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是否符合公序良俗。
法院判决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某作为丧偶妇女,有别于要求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单身妇女,并不违反社会公益原则。原告邹某在丈夫去世后,仍然坚持要将两人爱的结晶延续下去,这不仅仅体现了其为人妻对丈夫的爱,也体现了其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更体现了对中华民族精神、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以及中华民族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承与弘扬。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妇幼保健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继续履行与原告邹某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为邹某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戴昱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目前,丧偶单身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并无法律禁止性规定,而且已实施完胚胎培育的丧偶妇女与一般意义上的单身妇女有本质的区别。
该案中,医院为邹某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并不违反关于“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定。就社会整体风俗习惯而言,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能够了却亡夫的遗愿、延续丈夫血脉、寄托对丈夫的哀思,这符合我国的人之常情,也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一条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各级人民*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
来源:长沙市开福区法院
编辑:常跃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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