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官更懂律师 让律师更懂法官
投稿邮箱:judgelamp
.叶海涛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俗话说“十月怀胎,一朝分娩”。然而,只要胚胎在液氮中保存得当,人类胚胎保存的记录就可以不断刷新。据美国全国广播公司去年12月2日报道,一颗被冷冻了27年的胚胎,还能被人“领养”并发育成一名叫莫莉的正常新生儿。
正是由于辅助生殖技术快速发展,给无数个不孕不育的家庭带去了“繁衍后代”的光明与希望,又因目前世界各国在冷冻胚胎保存、监管等方面都面临立法滞后、制度不完善的现状,一件又一件纠纷个案的出现,也在不断引发公众对冷冻胚胎问题的法律讨论。前不久,在原告熊某、徐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粤民初号一审民事判决,确认原告熊某、医院订立的医疗服务合同解除;医院向原告熊某、徐某、冯某返还一枚胚胎。
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纠葛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就让我们通过本文一探究竟。一、案例检索情况
在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中,以“冷冻胚胎”为关键词,截至年9月1日共检索到条结果。
从地域分布看,广东占比最高,为26.21%,案件数27件,四川位居第二,占比21.36%,案件数22件(见下图一);从案由看,覆盖民事、执行、行*和刑事(见下图二),其中民事案件共件,占90%以上,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主,共有40件;从审理年份看,最近3年明显呈现上升趋势,案件数由年的7件,逐年增长,年为25件,年为40件(见下图三)。
图一:案件地域分布图二:涉及纠纷案由
图三:案件受理数量
根据检索所得最近一年的25件案件进行分析,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争议焦点相对较为集中。案件当事人对双方之间已成立以提取、保存、处置冷冻人体胚胎为内容的医疗服务合同或保管合同、被告采用冷冻技术保存了涉案胚胎的事实问题,基本不持争议,案件的争议焦点多集中在涉案胚胎应否返还给原告,以及胚胎返还之后可能产生的法律和伦理风险。
(二)案由呈现多样化特征。绝大部分案件案由都确定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也有个别法院将此类案件案由确定为返还原物纠纷、保管合同纠纷。
如()粤民初号原告熊某、徐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及冷冻胚胎的保管协议,医院返还保存的冷冻胚胎。
在()粤民初号郑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原告陈某共同诉请,要求被告将两原告存放在被告处的2个冷冻胚胎交还给两原告监管和处置。
在()川民初号原告张某、王某与被告成都某妇幼保健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王某诉请,医院医院的全部胚胎共4枚,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将案由确立为返还原物纠纷。
在()川民初号原告何某、李某诉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何某、李某诉请判令解除何某、医院订立的保管合同;由医院交还何某、李某存放其处的9枚胚胎;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将案由确立为“保管合同纠纷”。
(三)法律适用的差异化现象。25起案件中,既有适用《民法总则》的也有适用《合同法》的,还有适用《民法典》的。由于《民法典》系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不少案件系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案,在《民法典》施行后结案,案件审理周期正好跨越《民法典》的生效日。观察审判实践中,发现不同法院在上述案件审理的法律适用上有所不一。
有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下称《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故应适用《民法总则》第三条,[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胚胎。相关案例可参见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川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也有法院认为,虽然根据《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应适用《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三百七十七条,[2]判决被告将原告存放在其处的人体冷冻胚胎交付给原告。相关案例可参见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鄂0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还有法院认为,虽然案件是《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对人体胚胎的有关医学活动作出规定,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对此有作出规定,[3]故根据《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三条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相关案例可参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粤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四)法院裁判观点相对一致。一是法院普遍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不能否认通过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产生的受精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含有原告[4]的DNA等遗传物质,原告在生命伦理上与涉案胚胎具有最密切的联系,胚胎承载了人格、伦理的特性,原告是理所当然的权利人,享有保管、处置胚胎的民事权益。二是当双方签订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因当事人死亡等原因无法实现,用于胚胎移植的涉案胚胎应当交由其权利人保管和处置,相应合同可予解除。三是原告在取得涉案胚胎后,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使用胚胎从事代孕等违背伦理道德,损害公共利益的医学活动。
图四:案例检索一览表(按裁判时间、由近及远排列)二、最新代表案例介绍
(一)案情概况
年8月底,熊某与妻子徐某医院进行辅助生殖胚胎移植手术,术后剩余1医院保存。移植入母体的胚胎最终发育为一个胎儿。不料,徐某在怀孕39周+6天生产时发生羊水栓塞,胎儿未能存活,徐某也因羊水栓塞不幸离世。
妻子的离去,对熊某一家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熊某称:“医院的冷冻囊胚含有我及妻子的DNA遗传物质,与我们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承载了我们一家的精神和情感寄托。”他和岳父岳母对冷冻胚胎应当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等民事权益,但经多次医院未果,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被告采用冷冻技术保存了原告熊某与徐某的涉案胚胎的事实无争议,法院予以确认。原告熊某与徐某已成立以提取、保存、处置冷冻人体胚胎为内容的医疗服务合同,故法院对三原告主张涉案法律关系为保管合同纠纷的主张不予采纳。因涉案胚胎是原告熊某的精子徐某的卵子结合而产生的,含有原告熊某与徐某的DNA遗传信息。尽管人体胚胎的法律性质尚无定论,但不能否认三原告在生命伦理上与涉案胚胎具有最密切的联系,是理所当然的权利人,享有保管、处置胚胎的民事权益。前述《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同意书》内容表明,原告熊某、徐某与被告订立医疗服务合同是为了完成胚胎移植,实现生育目的。现徐某已死亡,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所以,用于胚胎移植的涉案胚胎应当交由其权利人,即三原告保管和处置。三原告主张解除双方订立的合同,诉请被告返还涉案胚胎,法院予以支持,并确认双方订立的医疗服务合同于本案受理之日解除。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需要特别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年5月28日发布;年1月1日实施)废止)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三百七十七条: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3]《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4]这25起案件的原告多为委托进行冷冻胚胎移植的夫妻双方或一方,被告多为接医院。
[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妻子离世,丈夫欲取回冷冻胚胎遭拒,胚胎能否自行保管?”,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