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社会药房质量和服务管理指南(试行)
(征求意见稿)
1.概述
1.1本指南旨在通过合理有效的社会药房管理、明确药师职责、规范药师执业行为,提高药学服务质量,以保障公众健康和患者安全、合理、有效用药。
1.2实施本指南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以患者健康为中心,充分发挥社会药房在医保、医药和医疗改革中作用,不断满足公众自我保健和自我药疗的需要。
1.3社会药房药学服务实行分级管理,包括初级服务、基本服务和高级服务。本指南可作为药学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并为药品零售活动准入提供监管标准,以促进药学服务和网络药品销售规范化,推进社会药房参与公共健康管理。
2.术语
2.1药师:本指南是指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执业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其他药学技术人员是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包括卫生(药)系列职称(含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从业药师等。
2.2药学服务:是指药师直接、负责地向患者提供与用药有关的服务,以保障患者用药安全,达到改善患者生命质量的效果和目的。药学服务应当以人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