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欧洲委员会分别针对制冷器具和带直销功能的制冷器具发布了ErP新法规(EU)/和(EU)/,能效标签新法规(EU)/和(EU)/。其中,制冷器具现行的ErP法规(EC)/和能效标签法规(EU)/分别被新法规(EU)/和(EU)/正式取代。新法规将于年3月1日起强制实施。
制冷器具的新ErP要求和能效标签
1.覆盖产品:依靠电网供电,体积>10L且≤L的制冷器具。
2.不包括以下产品:
(a)专业冷藏柜和防爆柜,专业冷冻柜除外;
(b)具有直销功能的制冷器具;
(c)移动式制冷器具;
(d)主要功能不是用于冷藏储存食物的器具。
3.要求
1)能效
制冷器具的能效指数(EEI)不得高于表1所列数值。
表1制冷器具的能效指数(EEI)
EEI(%)
从年3月1日起
EEI(%)
从年3月1日起
带有冷藏室的专业低噪音制冷器具
带透明门的低噪音制冷器具
除带冷冻室的低噪音组合器具外的其他低噪音制冷器具
带透明门的葡萄酒储藏柜
其他葡萄酒储藏柜
除带冷冻室的低噪音组合器具外的其他制冷器具
2)能效等级
能效等级
能效指数(EEI)
A
EEI≤41
B
42EEI≤51
C
51EEI≤64
D
64EEI≤80
E
80EEI≤
F
EEI≤
G
EEI
3)空气声学噪声排放等级
空气声学噪声排放等级
空气声学噪声排放
A
30dB(A)re1pW
B
≥30dB(A)re1pWand36dB(A)re1pW
C
≥36dB(A)re1pWand42dB(A)re1pW
D
≥42dB(A)re1pW
4)能效标签
除葡萄酒储藏柜外的制冷器具能效标签
葡萄酒储藏柜能效标签
5)功能
自年3月1日起,制冷器具需满足如下要求:
(a)任何快速冷冻设备,或通过设定冷冻室温度实现类似功能。用户可以根据生产商、进口商或者授权者的说明书激活该功能。但是,应在72小时内自动恢复到先前正常的储温水平。
(b)冬季设置应根据将冷冻食品储藏间室保持在正确温度的需要而自动激活或失效。
(c)每个间室应标有适当的识别符号。对于冷冻食品储藏间室应标明间室的星数。对于冰温室和非冷冻室,生产商、进口商或者授权者的说明书应标明存放在间室内的食物类型。
(d)真空绝缘面板应标识清晰易读的“VIP”标签。
(e)对于2星子间室或2星部份:
–2星子间室或2星部份通过隔板,容器或类似结构与3星或4星间室分隔开;
–2星子间室或2星部份的体积不超过容纳室总体积的20%。
(f)对于4星子间室,其特定的冷冻能力应使其在25℃的环境温度下将轻载温度(3.5kg/l)从+25℃到-18℃的冷冻时间小于或等于18.5h。
其中,在年3月1日之前,第2(a)和(b)要求不适用于带有一个机电温控器和一台未配置电子控制器的压缩机的组合式器具。
6)其他要求
新ErP法规还规定了其他要求,包括资源要求和信息要求。
具有直销功能的制冷器具的新ErP要求和能效标签
1.覆盖产品:依靠电网供电,带直销功能的制冷器具,包括出售冷藏非食品物品的器具。
2.不适用于以下产品:
(a)非电网供电为主的带直销功能的制冷器具;
(b)不使用蒸气压缩式制冷循环的带直销功能的制冷器具;
(c)需要连接远程机柜才能运行的远程零部件,例如冷凝机组,压缩机或水冷凝机组;
(d)带直销功能的食品加工制冷器具;
(e)经特别测试和批准后用于存放药品或科学样品的带直销功能的制冷器具;
(f)具有直接销售功能的用于销售和展示活食品的制冷设备,例如用于销售和展示活鱼贝类的制冷设备,冷藏水族箱和水箱;
(g)色拉台;
(h)具有集成储藏室的卧式服务柜台,可在冷藏工作温度下工作;
(i)带直销功能的制冷设备没有产生冷气的集成系统,通过外部空气冷却器单元来输送冷气;不包括远程柜,也不包括附件IV表4中定义的6类冷藏自动售货机;
(j)角柜;
(k)设计为在冻结工作温度下工作的售货机;
(l)带刨冰的鱼露展示柜;
(m)法规(EU)/所定义的专业冷藏柜,防爆柜,冷凝机组和工艺冷却器;
(n)葡萄酒储藏柜和迷你储酒柜。
3.要求
1)最低能效
带直销功能的制冷器具的能效指数EEI值不得高于表2所列数值。
表2带直销功能的制冷器具的能效指数EEI
EEI(%)
从年3月1日起
EEI(%)
从年3月1日起
冰淇淋冷冻柜
80
50
其他带直销功能的制冷器具
80
2)能效等级
能效等级
能效指数(EEI)
A
EEI10
B
10≤EEI20
C
20≤EEI35
D
35≤EEI50
E
50≤EEI65
F
65≤EEI80
G
EEI≥80
3)能效标签
具有直销功能的制冷器具能效标签
饮料柜能效标签
冰淇淋冷冻柜能效标签
4)其他要求
新ErP法规还规定了其他要求,包括资源要求和信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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