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实施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延续生命是不少不孕家庭的选择,与违法代孕不同,这种通过人工授精形成人体胚胎后植入卵子提供者体内孕育的技术并不违反我国的法律规定。然而为实施手术而形成的人体胚胎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后的归属却是审判实务的难点,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人体胚胎虽含有人类DNA遗传信息却并不属于我国《民法典》上规定的“物”。近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裁决了《民法典》实施后广东首例冷冻胚胎归属争议。医院签订医疗服务合同的刘女士夫妇因现已逾生育年龄无法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向法医院签订的胚胎保存协议,并认为因具有精神和情感上的价值,医院应返还其成功配型的两枚人体胚胎。同时,医院认为因人体胚胎返还后可能产生法律和伦理上的风险,因而请求法院依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策规定综合评判后予以裁决。越秀区法院认为,虽无法根据我国法律对人体胚胎的法律性质予以判定,但两枚胚胎系由刘女士夫妇的精子和卵子结合而成,具有其二人的DNA遗传物质,与其二人具有生命伦理上最密切的联系,原告因而属于该两枚胚胎的权利人,现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案涉胚胎应由原告保管和处置。同时,越秀区法院依据《民法典》第条“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的规定对原告予以告诫,要求原告严格遵守上述法律规定,不得将取得的胚胎用于从事代孕等损害公共利益、违背伦理道德的活动。本案在很大程度上参考了被人民法院报编辑部评选为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案件之一的我国首例人体冷冻胚胎监管权和处置权纠纷案“沈新南、邵玉妹诉刘金法、胡杏仙监管、处置权纠纷案”。该案中,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胚胎均携带胚胎提供者两个家族的DNA等遗传信息,原被告作为胚胎提供者的双方父母在生命伦理和情感上均有密切关联性,是胚胎最近、最大以及最密切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同时,《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育技术规范》中关于胚胎不能买卖、赠送和实施代孕的相关规定约束对象是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的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并未否定权利人对胚胎享有的相关权利。综上,具有生命、伦理和情感最密切联系的相关人员对冷冻胚胎享有民事权益,这是目前司法实践所认可的。但人体胚胎的法律性质尚无定论,还存在是否可以继承,如何处置等问题。不过无论如何,任何人,包括权利主体在对人体胚胎行使民事权益时应遵守《民法典》(第条)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序良俗,不得对人体胚胎进行商业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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