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某、刘某
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从广州某某公司辞职后,以挂靠山东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医院续签了合作协议,从何某签订合作协医院期间,总计从广州某某公司购买的冷冻消融针(一次性手术专用耗材)不足50支,但被告人何某、刘某为患者共人次使用了冷冻消融针,收取患者费用的冷冻消融针数量为支,金额共计人民币元,其中有8人次通过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报销,报销金额.4元。医院肿瘤科的主任、科室氩氦刀手术的主刀医生,明知何某通过重复使用一次性冷冻消融针的方式谋取患者及社保基金钱财,仍置科室其他医护人员的意见于不顾,多年来对何某的犯罪行为予以配合。医院在合作期间要求被告人何某提供冷冻消融针的购货发票。因何某仅从广州某某公司购买了不足50支冷冻消融针且从未开具过发票,医院没有冷冻消融针业务的深圳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开普通发票7张,发票销售金额人民币10万元。医院提供了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某医疗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8张,发票销售金额为人民币.68元,经调查,该18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为假发票。本案涉及的冷冻消融针是一种一次性使用的医用器材,在该器材的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年9月26日批准的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中均明确其为一次性使用产品。被告人何某作为有医生资质的专业人员,即使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也应严格按照医疗器械产品的使用说明对患者进行治疗。其作为该领域专业人员,却从未看过产品说明书,称不清楚涉案冷冻消融针为一次性使用产品,该辩解与事实不符,被告人何某购买的冷冻消融针数量远少于其使用数量,需通过虚开发票才能满足报销要求,该行为与其所称不知晓为一次性使用产品相悖,相关证人证言、冷冻消融针使用情况清单等证据均证实了被告人何某在手术过程重复使用了一次性医疗器械冷冻消融针。故应认定其主观上明知涉案冷冻消融针为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客观上违反强制性标准要求重复使用,其行为应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论处。从侵犯的客体和犯罪目的来看,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用器材的质量监督管理秩序和公民生命健康权,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前者的犯罪目的是获取非法利润,后者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本案涉案的冷冻消融针属一次性手术耗材,二被告人却未按规定采购、管理和使用,被告人使用后带走、重复消*、重复使用获取非法利润的行为,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侵犯了国家对医用器材的质量监督管理秩序和公民生命健康权,故本案定性更符合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犯罪构成。这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