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广州2月8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林洁)人体胚胎含有DNA遗传物质具有生命属性,不是民法上的一般物,在医疗服务合同目的落空后,医院返还冷冻保存的胚胎,是否存在潜在的伦理和法律风险?
今天,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宗“冷冻胚胎”返还案,最终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医院向两原告返还两枚冷冻胚胎,该案是广东首例适用民法典处理的冷冻胚胎返还案。
马先生与刘女士于年登记结婚。年4月、5月,医院实施采卵手术,医院为马先生、刘女士成功配型两枚胚胎,并以冷冻技术保存。
如今刘女士年龄逾50岁,已无生育能力,无法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年1月4日,马先生、刘女士向广州越秀法院提起诉讼。
马先生、刘女士认为,医院订立的医疗服务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两枚冷冻胚胎对他们具有精神和情感上的价值,因此,马先生、医院之间的冷冻胚胎保存协议,医院返还两枚冷冻胚胎。
医院认为,医院确实储藏保管了马先生、刘女士提供的冷冻胚胎,但由于胚胎返还之后可能产生法律和伦理风险,医院无权答应或者拒绝马先生、刘女士的要求,请求法院根据法律和政策予以综合评判后作出判决。
年1月20日,越秀法院对这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进行一审宣判,判决支持马先生、刘女士的诉讼请求,医院订立的医疗服务合同,医院向两原告返还两枚冷冻胚胎。
广州市越秀法院民四庭副庭长、一级法官欧阳福生表示,两枚冷冻胚胎是刘女士的卵子和马先生的精子结合而产生的,含有两原告的DNA遗传信息。尽管人体胚胎的法律性质尚无定论,但不能否认两原告在生命伦理上与两枚胚胎具有最密切的联系,是理所当然的权利人,享有保管、处置胚胎的民事权益。
马先生、医院订立医疗服务合同是为了完成胚胎移植,实现生育目的。现刘女士无生育能力,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所以,用于胚胎移植的涉案两枚胚胎应当交由其权利人,即马先生、刘女士保管和处置。
民法典第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原告在取得涉案胚胎后,不得使用胚胎从事代孕等违背伦理道德,损害公共利益的医学活动。
马先生、刘女士明确表示知晓相关法律后果,并承诺遵循法庭的告诫。
法院认为,基于可能存在的风险而否定原告的正当权利主张,于法律或法理而言,缺乏充分的理由。
在我国,代孕行为是被明确禁止的。原卫生部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等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代孕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冲击了人类建立在自然法则上的生育秩序,引发家庭伦理以及法律秩序的混乱,会造成巨大的危害。
代孕产业的相关行为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非法行医罪”“故意伤害罪”“遗弃罪”等。
冷冻胚胎也不能用于买卖。民法典第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因此,生命、身体和健康是自然人基础性的人格要素,是一切人格权的载体,绝对不允许被物化和商业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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