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年,邹某玲与丈夫因生育障碍问题,医院进行助孕治疗,并签署相关材料进行了胚胎冷冻保存。年5月29日,邹某玲丈夫死亡后,医院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生效裁判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单身妇女通过实施辅助生殖技术规避婚姻和家庭的责任,保障我国正常的家庭伦理秩序和风俗。
“单身妇女”应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总台中国之声记者孙莹)
来源:中国之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