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章案例
第13期
导读
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俗称“试管婴儿”,是在体外培育出胚胎,再把胚胎移至子宫,发育成胎儿直至分娩的技术。通过试管培育技术得到的人体胚胎,需要存置于零下℃的液氮环境中,故也称之为“冷冻胚胎”。近年来,试管婴儿技术在国内已经渐渐得到普及,也引发了对冷冻胚胎法律属性与管理制度的热议和思考。
麻章一对夫妻为了解决生育问题,医院做了试管婴儿,医院,医院拒绝。近日,麻章法院审判这一起“冷冻胚胎”返还案,并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目前,该案已生效。
案情回顾
#夫妻欲取回冷冻胚胎遭拒
李先生与刘女士为夫妻关系,因继发性不孕,于年11月15日始,医院检查治疗。医院的《治疗过程告知书》及病历显示,刘女士因不孕(育)在该院生殖中心接受治疗,成功培育4枚胚胎。年2月1日,移植2枚胚胎,年4月7日移植1枚胚胎,两次移植均未能成功受孕,目前还剩1枚成医院冷冻保管。医院两次胚胎移植都未能成功受孕,故希望取回剩余的1枚冷冻胚胎。医院以“胚胎返还可能存在伦理、法律问题,及原告自身不具有保存的条件”等为由,拒绝移交冷冻胚胎。最终,李氏夫妇诉至麻章法院,医院返还其所保存的成功培育冷冻胚胎1枚。
法院判决
#医院须向原告返还冷冻胚胎
麻章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未签订书面的医疗服务合同,但李氏夫妇确因生育需要,医院接受取卵、进行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辅助生殖助孕手术,及将冷冻胚胎保存医院,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双方已成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李氏夫妇是否有权医院返还其冷冻胚胎。法院认为,原告在接受医疗服务过程中通过体外受精产生的胚胎,虽非民法一般意义上的物,但从生命遗传学角度而言,其含有原告李先生、刘女士的DNA遗传物质,经过胚胎移植手术可以形成胎儿,因而受精胚胎具有生命属性,且与原告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原告对其存放于被告处的1枚冷冻胚胎应当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被告作为协助夫妻双方生育的医疗机构,并不享有对胚胎的所有权,仅基于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承担胚胎冷冻保管义务。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其冷冻胚胎。同时法院亦向原告夫妇强调,原告在利用案涉胚胎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且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最终,麻章法院作出判决,医院向李氏夫妇返还冷冻胚胎。目前,该案已生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原告在取得涉案胚胎后,在使用胚胎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我国,代孕行为是被明确禁止的。卫生部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等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代孕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冲击了人类建立在自然法则上的生育秩序,引发家庭伦理以及法律秩序的混乱,会造成巨大的危害。另外,代孕产业的相关行为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非法行医罪、故意伤害罪、遗弃罪等。
文中当事人名字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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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寒凌
原标题:《以案说法
医院返还“冷冻胚胎”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