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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术中冰冻病理出现误诊,导致12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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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患者陈某某因左下颌肿物半年余,于年2月29日入x大二附院口腔科治疗,初步诊断为“下颌骨骨瘤(左)”。于年3月3日转入甲状腺外科,考虑为下颌骨骨瘤(左)、甲状腺肿物。年3月5日拟行甲状腺近全切除术+喉返神经探查术,术中送冰冻病理检查回示(左侧甲状腺)初步考虑恶性肿瘤。

遂行甲状腺全切术+喉返神经探查术+左侧根治性颈部淋巴结清扫术,术后病理诊断(左甲状腺、右甲状腺、左下颌骨)朗格汉斯细胞组织增生症。陈某某于年3月11日出院,出院诊断为甲状腺嗜酸性腺瘤。

二、患方观点

陈某某因左下侧颌骨处有一肿物,于年2月29日8时31分在x大二附院口腔科处就诊,随后甲状腺外科医生仅对陈某某左下侧颌骨处部位目测便确诊为甲状腺嗜酸性腺瘤,并建议立即手术,确定手术日期(3月5日)后,给陈某某做了彩超和CT检查。术前医生告知切除陈某某的左侧甲状腺,术后陈某某父亲被告知两侧甲状腺均被切除。

术后病情未见好转,陈某某于年3月11日转至x医院就诊,被确诊为朗格汉斯细胞组织细胞增生症,陈某某方才知晓x大二附院的诊断错误。院方提供的诊治指南不能作为临床治疗教科书规范来引用,故院方的治疗行为没有合法的规范作为治疗依据。

对重鉴报告不予认可,患者的病情只能是认定为广义的肿瘤,院方没有查明就采用手术切除的方案,是严重欠妥的,通过现有的医疗技术及医疗规范操作是可以检查出患者的病情,而院方根据临床的经验对患方的病情作出判断,采用切除的治疗方案,剥夺了患方选择保守治疗还是手术治疗的权利。

三、医方观点

我院甲状腺外科诊疗小组在术前完善了甲状腺功能、甲状腺彩超及CT等各项相关检查,依据患者病史、体征及相关检查,手术指征明确,于年3月5日在全麻下行“甲状腺全切术+喉返神经探查术+根治性左侧颈部淋巴结清扫术+下颌局部切取活检术”,手术操作规范,用药合理、恰当,其诊疗符合医疗原则。我院甲状腺外科诊疗小组医务人员术前、术中反复与患者家属进行了充分沟通。

该病属于恶性肿瘤(低度),手术行甲状腺全切符合国内外诊疗规范,故鉴定报告说“仅在一侧甲状腺冰冻病理提示恶性肿瘤但未能明确分型的情况下,不宜直接视作甲状腺癌处理,将另一侧甲状腺予切除,存在过错”违背医学科学,是错误的;其次,甲状腺全切后可以靠优甲乐替代治疗,可以生儿育女。

甲状腺朗格汉斯组织细胞增生症确诊后本身就需要放化疗治疗,小儿放疗后易引起非常重要的并发症,易引起头颈部第二恶性肿瘤,切除了全甲状腺,免除了颈部放疗,可避免引起颈部第二原发癌的可能。朗格汉斯组织细胞增生症累及甲状腺属于罕见病,查阅相关国际和国内文献显示其治疗方式均首选手术治疗。

四、鉴定意见

x大二附院在对被鉴定人陈某某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其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为次要原因。

五、医疗过错分析

病理检查、结合免疫组织化学检查和电镜检查是确诊朗格汉斯细胞组织细胞增生症LCH并与其他组织细胞疾病鉴别重要依据。LCH系罕见病,临床表现复杂多样,儿童LCH累及甲状腺病变更为罕见。本案医方依据陈某某入院病史、临床表现及影像学检查等,考虑其为下颌骨骨瘤、甲状腺肿物,后根据术中冰冻病理提示左侧甲状腺初步考虑恶性肿瘤的情况下,切除左侧甲状腺。

结合本案疾病特殊性、罕见性以及诊疗行为发生的当下环境,无法苛求医疗机构在当时于术前及术中明确诊断LCH。对于时年12周岁的儿童患者,医方应慎重权衡患者的利益与风险,然而医方在后续手术操作过程中,仅在一侧甲状腺冰冻病理提示恶性,将另一侧甲状腺予切除,其操作选择值得商榷。

亦未考虑待石蜡及免疫组化检查确诊后再与患方家属进行治疗方案的沟通及选择,存在过错。陈某某术后双侧甲状腺及左下颌骨病理诊断均为LCH,而对于LCH的治疗目前尚未完全达成共识,根据病变累及的范围和严重程度,可单独或联合使用手术切除、放疗、化疗等治疗方法。

结合本案陈某某病情程度,需终身服用药物辅助治疗。倘若及时明确诊断病情的前提下,选择化疗方案等非手术处理,亦难完全避免不良预后(疾病复发或进展等)的发生。结合陈某某罹患疾病的特殊性、罕见性以及诊疗行为发生的当下环境,医方根据其入院相关检查资料选择行外科手术治疗并无过错。但本案患者12岁,在术中选择行双侧甲状腺切除,致患方丧失了对于治疗方案的选择权,存在过错。

五、庭审意见

原告陈某某主张相应赔偿合计.77元,由被告承担40%,即.1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支持2万元。

六、法院判决

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陈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1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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