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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冻胚胎应否返医院返还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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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贴士


  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俗称“试管婴儿”,是在体外培育出胚胎,再把胚胎移至子宫,发育成胎儿直至分娩的技术。通过试管培育技术得到的人体胚胎,需要存置于零下℃的液氮环境中,故也称之为“冷冻胚胎”。

(网络图片)


  年年初,演艺圈某当红女星代孕风波引爆网络。“卵子交易”“胚胎买卖”“借腹生子”一时成为“吃瓜群众”口中的高频词,也引发了对冷冻胚胎法律属性与管理制度的热议和思考。


  近日,香洲法院适用民法典宣判了一医院返还冷冻胚胎的保管合同纠纷案,这也是珠海审结的首宗冷冻胚胎返还案。

几经周折配型成功欲取胚胎却遭拒绝


  年4月,于先生和姚女士登记结婚,但因姚女士患有不孕症,二人一直没有小孩。为弥补遗憾,年12月,医院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治疗,与医院就身体检查、取卵取精、胚胎移植及胚胎冷冻等事宜达成《治疗计划》,其中第12条约定“剩余优质胚胎冷冻(80元/月)”。次年1月,医院提取了14枚卵子培育第一代试管婴儿,可惜均以失败告终。紧接着,医院又进行了第二代配型,但胚胎等级为4D,这意味着移植成功率几乎为0。直到年9月,于氏夫妇在医生建议下采取微刺激排卵,再次提取2枚卵子。终于,这次成功配型出一枚胚胎,胚胎等级为7A,医院保管至今,于氏夫妇也依约持续缴纳保管费。


  虽然已成功配型出一枚胚胎,但因姚女士身体条件不佳,一直无法进行胚胎移植。经过长时间调理,姚女士体质有所好转,考虑到姚女士已年满44岁,夫妻二人想医院试行辅助生育,可在申请取回胚胎时却遭到了院方拒绝。双方交涉未果,于氏夫妇遂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医院之间的保管合同,医院返还冷冻胚胎。

双方博弈

于氏夫妇:

冷冻胚胎是具有潜在生命特质的特殊物,里面存载着我们夫妻二人的DNA遗传信息,无论是从遗传上或是从伦理上来讲,我们都是理所当然的权利人,对冷冻胚胎享有监管和处置的权利。作为冷冻胚胎的权利人、寄存人,我们有权主张解除胚胎冷冻保管协议并取回冷冻胚胎。

医院:

虽然胚胎保管是为了完成胚胎移植,实现生育目的,但这需要严格的设备和设施,于氏夫妇至今没有提供由符合胚胎储存条件的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接受于氏夫妇胚胎移植相关病例或治疗计划的文件,无法证明对胚胎的合法使用。为避免保管不当造成意外以及胚胎外流引发道德风险,我院不同意返还案涉胚胎。

于氏夫妇:

我们年纪已大,再形成健康胚胎的可能性极低,这一枚冷冻胚胎是我们最后的希望。我们清楚知道胚胎很脆弱,医院对可能发生意外的担忧,我们保证做好交接手续,携带符合胚胎储存条件的保存设备和运输工具前来接收胚胎。交接后即使出现意外,我们责任自负,医院任何责任。

(网络图片)

法院判决


  香洲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案涉冷冻胚胎应否返还。虽然我国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尚无明确规定,但案涉胚胎含有当事人DNA等遗传物质,具有基因的独特性和唯一性,有发展成为人类生命的潜质,与当事人有着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因此于氏夫妇是案涉胚胎的当然权利人。同时,我国现有法律亦未明文禁止冷冻胚胎返还。医院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治疗,期间将成功配型医院,并持续缴纳胚胎管理费,与医院已成立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根据我国《民法典》有关保管合同的规定,寄存人可随时取回保管物,而医院基于潜在风险来否定于氏夫妇的正当权利主张,就法律或法理而言尚缺乏充分理由。故于氏夫妇作为案涉胚胎的权利人和寄存人,有权要求解除冷冻胚胎保管合同并取回胚胎。


  最后,香洲法院判令依医院之间的冷冻胚胎保管合同,医院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于氏夫妇返还冷冻胚胎一枚。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人体胚胎的法律属性,我国至今尚无定论。不可否认,人体胚胎不同于民法上的一般物,它包含人类尊严和伦理价值,是具有生命属性的特殊物,应受到法律的特别尊重和特殊保护。本案中,两原告与案涉胚胎有着最密切的联系,应享有保管、处置胚胎的民事权益。但要注意的是,由于冷冻胚胎的脆弱性和独特性,胚胎保存需要特殊的设备和严格的条件,两原告应委托具有相关保存条件和保管资质的机构,准备好符合胚胎保存条件的保存设备和运输工具以协助接收冷冻胚胎,保障胚胎安全。在取回胚胎后,两原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禁止赠与、买卖胚胎以及实施代孕,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九条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第九百条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第一千零九条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第三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撰稿:苏倩雯梁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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