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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女子欲取回冰冻胚胎,却遭医院拒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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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都市现场综合广西台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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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儿育女,承欢膝下,一家人其乐融融,这是人们对于延续生命的美好期盼。年12月,广西一对夫妇因为不孕,在医院成功培育胚胎。在丈夫不幸离世后,张女士(化名)想取回胚胎,医院拒绝。为此,医院告上了法庭。11月19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宣判了此案。

张女士(化名)与丈夫李先生(化名)于年3月登记结婚,因患有不育症,夫妻二人于年12医院采取“体外授精-胚胎移植”(俗称“试管婴儿”)的方式进行治疗。医院实施取卵手术,形成优质胚胎6枚。经移植1枚囊胚,张女士获得单胎妊娠。双方签署了《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约定医院支付费用,医院为张女士夫妇冷冻保存剩余的5枚受精胚胎。年9月,张女士足月分娩了1名女婴。

年10月,张女士的丈夫意外离世。张女士在丈夫父母支持下,到医院申请取回冷冻保存的5枚受精胚胎,被医院以涉及法律和社会伦理问题为由拒绝。对此,医院告上了法院。

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医务部副主任兼法务部主任贝为武:因为这个原告比较特殊,她丈夫去世以后还要求植入这个剩余的冷冻胚胎。我们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我们拒绝了她的要求。现在她又要要求返还冷冻的胚胎,我们也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不予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医院将存放的5枚冷冻胚胎交付,从法律上、伦理上、情理上均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依法判决予以支持。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四级高级法官周嫚:冷冻胚胎带有生命潜质,承载着当事人的情感。本案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要求返还冷冻胚胎的诉讼请求,维护了原告对冷冻胚胎享有的保管权、处置权等民事权益。

法官特别提醒,《民法典》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原告取回冷冻胚胎后,不得用于胚胎买卖、代孕等违背伦理道德、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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